開立戶口

合約協議條款

戶口

1.1
本人/吾等確認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本人/吾等將會通知閣下。本人/吾等特此授權閣下對本人/吾等的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上述表格所載資料。

1.2
閣下將會對本人/吾等戶口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閣下可以根據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聯交所及證監會。

法例及規則

2.1
閣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交易」),須根據適用於 閣下的一切法例、規則和監管指示的規定而進行。這方面的規定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 閣下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動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2.2
倘本人/吾等向 貴司發出任何指令的地點為香港以外的地方,本人/吾等同意確保及表明該等指令之發出將遵從於本人/吾等發出指令的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及一切適用法律,而本人/吾等更同意本人/吾等遇有疑問時,應於有關司法管轄區咨詢或取得法律及專業意見。本人/吾等同意支付就有關任何指示可能須繳付之稅項或收費,貴司並不須就該等費用負上任何責任。

交易

3.1
除閣下(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注明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閣下將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倘沽盤是有關非由本人/吾等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本人/吾等將會通知閣下。

3.3
本人/吾等會就所有交易支付閣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交易額的0.20%)和收費,繳付聯交所徵收的適用交易費,證監會徵收的適用交易徵費,中央結算公司徵收的適用結算費,並繳納所有有關的印花稅。閣下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交易費、交易徵費、結算費及稅項。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協議外或除非閣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則本人/吾等將會在閣下就該項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

  1. 向閣下交付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
  2. 以其他方式確保閣下收到此等資金或證券。

倘本人/吾等未能這樣做,閣下可以

  1. (如屬買入交易)出售買入的證券;及
  2. (如屬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吾等將會負擔閣下因本人/吾等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3.6
本人/吾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閣下不時通知本人/吾等的利率及其他條款立即支付利息。

3.7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閣下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閣下負責。

互聯網證券交易

4.1
客戶只限於根據補充協議書及客戶協議書之有關條款使用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

4.2
本人/吾等是賬戶唯一有權使用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的人。

4.3
本人/吾等承認此互網證券交易服務為貴司所專有。本人/吾等保證及承諾本人/吾等不會和不試圖損壞、修改、逆彙編、或以其他方式改變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的任何組成部份,也不試圖非法進入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的任何組成部份。本人/吾等保證在本人/吾等知道有人作出上述行動時馬上通知貴司。

4.4
本人/吾等有責任將本人/吾等之登入號碼密及賬戶號碼保密,並對所作用等負責。

4.5
本人/吾等同意在獲悉以下事件後,隨即知會貴司:

  1. 本人/吾等之帳戶號碼及密碼遭遺失或盜用;或
  2. 本人/吾等之任何登入帳戶號碼及密碼,或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或任何資料被非法使用;或
  3. 本人/吾等未能獲取訊息,顯示經已接獲及/或執行本人/吾等透過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發出指令之訊息。

4.6
本人/吾等須自行負責使用本人/吾等之帳戶號碼及密碼的保密及使用。

4.7
本人/吾等明白 貴司不曾對本人/吾等不能存取本人/吾等之賬戶資料及透過互聯網證券交易服務要求負責。

4.8
客戶不得使用或容許使用資訊或其任何部分作任何非法用途。

4.9
本人/吾等不得向第三方散播資訊,同時只容許本人/吾等作本身的用途或在本身業務的正常過程中使用。

4.10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

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本人/吾等應向為本人/吾等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證券的保管

5.1
由閣下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妥為保管的任何證券,閣下可以酌情決定:

  1. (如屬可注冊證券)本人/吾等的名義或以閣下的聯系實體名義注冊;或
  2. 存放於閣下在往來銀行;在任何獲證監會認可提供保管服務的機構;或在另一間獲證監會發牌從事證券交易持牌法團或注冊機構的獨立帳戶內作穩妥保管,而該帳戶須指定為信托帳戶或客戶帳戶並在香港開立及維持。

5.2
倘證券未以本人/吾等的名義注冊, 閣下於收到該等證券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須按本人/吾等與 閣下的協議記入本人/吾等的戶口或支付予或轉帳予本人/吾等。倘該等證券屬於 閣下代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權按本人/吾等所占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

5.3
本人/吾等並無根據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571章附屬條例)第7(2)條以書面授權閣下根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有關本人/吾等的證券。

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現金

6.1
由閣下代本人/吾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現金(此等現金不包括閣下就交易取得,而且須為交收而轉付或轉付予本人/吾等的現金),須存入閣下在往來銀行或在任何獲證監會核准的人士處所開立一個或多於一個獨立帳戶內,而每個該等帳戶均須指定為信托帳戶或客戶帳戶並在香港開立及維持。

6.2
為符合《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71章附屬條例)第6條,本人/吾等茲同意閣下有權為本身利益收取在戶口中所有為或代本人/吾等持有的款項所產生的全部利息款額。

風險披露聲明書


本人/吾等明白:

7.1

證券交易的風險
本人/吾等知道證券價格可能及必定會波動,任何個別證券的價格皆可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不一定獲利,而且存在著可能損失的風險。本人/吾等也知道將證券交給 閣下保管可能存在風險。例如當 閣下持有本人/吾等的證券而 閣下無力償債時,本人/吾等取回證券的時間可能會受到嚴重阻延。本人/吾等願意承擔此等風險。

7.2

互聯網證券交易風險
由於無法預計互聯網上的通訊量、故屬一個存在不可靠因素之通訊媒介,而該等不可靠因素亦非 貴司所能控制,互聯網上的通訊有可能中斷、延誤或被未經授權各方取得的風險。雖然 貴司采取措施將此一風險減至最低限度,對於本人/吾等因上述中斷、延誤或未經授權取得的結果而使本人/吾等招致任何損失, 貴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倘若本人/吾等不准備接受上述風險,本人/吾等不應在互聯網上向 貴司作出任何指示。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本人/吾等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本人/吾等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貴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及所有有關人士致力確保該系統所提供資料之准確性及可靠性,惟資料之准確性及可靠性並無保證,且 貴司、聯交所、中央結算及所有有關人士慨不須就任何因不准確或錯漏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毀承擔任何責任(不論以文本或合約或其他形式)。

7.3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7.4

交易所買賣之衍生產品風險披露聲明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衍生產品例如牛熊證、衍生權證、綜合復制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ETF)渉及顯著風險。投資者在就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進行交易前,應審慎閱讀及完全明白買賣該等衍生產品涉及之風險及後果。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衍生產品的一般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杠杆風險
衍生產品是杠杆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衍生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有效期的考慮
衍生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特殊價格移動
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流通量風險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定所有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只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外彙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彙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衍生產品的價格。

此外,不同種類的衍生產品有其獨特的風險:

牛熊證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回收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衍生權證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綜合復制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合成ETF)

市場風險
投資者會承受與合成ETF 相關指數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
若合成ETF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追蹤指數表現,投資者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注冊機構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因此若合成ETF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ETF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ETF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ETF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
追蹤誤差
合成ETF及相關指數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彙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若合成ETF所追蹤的指數/市場就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合成ETF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合成ETF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投資者若以溢價買入合成ETF,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7.5

人民幣產品風險披露聲明

一般
人民幣產品附帶風險,預期的投資者應小心考慮所有因素以評估該投資是否合適。人民幣產品的價格可升可跌,投資者可能蒙受所有最初存入資金的損失。不同人民幣產品亦涉及不同風險,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詳細閱讀有關投資產品之銷售文件及風險披露聲明。預期的投資者應細心考慮以下的(但不限於)特殊風險。
人民幣貨幣風險
目前人民幣並非完全可自由兌換,通過香港特區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存在每日限額。若投資者需兌換的人民幣金額超過此每日限額,須預留時間以備兌換。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進行投資或清算投資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以及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清算營運費用)時可能涉及人民幣彙率波動及買賣差價。中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的政策發生變化,則香港特區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變得較為有限制。
滙率風險
人民幣產品受彙率波動而產生獲利機會及虧損風險。倘若投資者選擇將人民幣兌換為其他貨幣時的彙率較當初兌換人民幣時的彙率為差,則可能會因而蒙受本金損失。
利率風險
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投資者應開立人民幣銀行戶口及確保有足夠的人民幣作結算及交收用途。若投資者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下,我們可以協助投資者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基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制,我們不能保證可以向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投資者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我們可能對投資者之交易平倉,且投資者可能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投資者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預計回報不能保證
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投資者應仔細閱讀依附於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文件,尤其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末來紅利或股息分派。
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投資,如收益遠低於投資者所投資的數額,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如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投資者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發行人風險
人民幣產品附帶發行人的信貸及無力償還風險。預期的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小心考慮發行人的信譽。人民幣產品可能投資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風險亦可能隨衍生工具發行人的違約行為而產生,因而影響人民幣產品的表現及令投資者蒙受損失。
流動性風險
人民幣的流動性較其他貨幣底。人民幣產品可能並沒有固定的交易量或活躍的二手市場。投資者需留意在付款及贖回人民幣產品時,有機會不能在如期時間內完成或需以折讓方式出售。
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
對於有重大部份為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產品,於贖回時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在發行人受到外彙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而可能發生。

一般規定

8.1
所有本人/吾等戶口內的證券均受制於閣下的全面處置權,以確保本人/吾等履行對閣下代本人/吾等買賣證券而產生的責任。

8.2
倘閣下沒有依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本人/吾等的責任,本人/吾等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惟須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制約。

8.3
倘閣下的業務有重大變更,並且可能影響 閣下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務, 閣下將會通知本人/吾等。

8.4
本人/吾等明白購入股票時應以本人/吾等劃線支票付款予“華邦證券有限公司”,不得沿用予笫三者支票。

8.5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已詳閱並同意本協議書的條款,而且該等條款已經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語言向本人解釋。本人/吾等確認,倘若有任何爭議,那麼則以本協議書之英文版為准。

8.6
本人/吾等確認,不論本協議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以外/海外地方簽署,本協議書只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及管轄,並且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

8.7
本人/吾等確認、聲明及保證,所有在閣下戶口內有關本協議書之金錢均屬本人/吾等,絶不直接或間接涉及清洗黑錢或有關行徑(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8.8
本人/吾等確認協議書為所有協議之全部,即本協議書生效前的一切協議、承諾或保證均為無效及被本協議書取代。倘若雙方對本協議書之內容有任何修改、補充或增減,雙方則須要以書面形式簽署作實有關之修改、補充或增減。

8.9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已在簽署本協議前就本協議之內容向有關人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現金結餘滾存授權

9.1
本人/吾等同意接受華邦證券有限公司以現金結餘滾存方式就帳戶內將應從帳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該帳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而該等款項是因該帳戶以貨銀兩訖形式買賣證券所產生的,本人/吾等授權華邦證券有限公司就該帳戶內該等款項互相抵銷;及為清償客戶應支付予華邦證券有限公司的款項而處置為客戶持有的證券。

注: 合約協議條款以正式協議書為准